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使用時點,由109年1月1日延長1年至110年1月1日。

財政部發布,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規定,修正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使用時點,由109年1月1日延長1年至110年1月1日。

財政部說明,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具備一定程的資訊能力,且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政策推動方向,因此對於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提供兩年緩衝期規劃導入電子發票,各地區國稅局並積極輔導。

惟近來迭有營業人反映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套版紙仍有存貨尚未用完,或配合導入電子發票需時日規劃資訊、帳務軟體系統開發及整合作業,尚需時調整因應。基於愛心辦稅且為逐步推動電子發票政策,並兼顧實務作業,因此再延長1年緩衝時間,到110年1月1日才停止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使營業人有足夠時間調整內部作業,各地區國稅局將繼續積極輔導,使政策順利推動。

民眾較為熟悉的統一發票類型,有長條型紙張及熱感應紙作成的電子發票,而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則是即為舊式的三聯式實體紙本發票,銷售的廠商在電腦系統開立發票後,列印出紙本交給買受人,一聯為申報用、而買賣雙方各持有一聯,目前常用的企業多為旅館、飯店、車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