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新規定,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規定時限傳輸成未據實將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及買受人
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經查獲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特別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
-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營業人之事由,致不能依規定時限存證資訊者,得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3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可補正時限。
- 存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不予延長。
- 電子發票傳輸資訊範圍及時限圖表第6點及第7點所列應存證資訊,營業人之總機構申請配賦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者,由總機構營業人依規定時限傳輸。
- 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有銷貨退回或折讓情形,應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發票上傳是由客戶端執行上傳,請依財政部傳輸資訊範圍及時限內提前傳輸,避免網路異常等突發意外狀況,造成超過傳輸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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